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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地区首例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调解结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475    评论:0
导读

“经过这次深刻的教训,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再也不敢使用过量的农药了”。近日,在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督下,过量使用农药蚍虫啉·毒死蜱的拜城县拜城镇4村的农户蒋某,在阿克苏日报社公开发表了致歉信。

  “经过这次深刻的教训,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再也不敢使用过量的农药了”。近日,在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督下,过量使用农药蚍虫啉·毒死蜱的拜城县拜城镇4村的农户蒋某,在阿克苏日报社公开发表了致歉信。

 

  2020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工作时,对蒋某大棚内种植的油白菜进行了抽样检测。发现蒋某在种植油白菜过程中,存在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情形,导致其出售的油白菜含农药蚍虫啉·毒死蜱超标,并将其种植的0.7亩,价值4200元,含超标农药的油白菜运至拜城县瑞丰物流园批发市场内零售完毕,购买人为社会不特定消费群体,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拜城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开展调查走访工作,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蒋某提起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于2021年2月28日诉至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为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教育警示广大种植户,维护众多消费者食品食用安全,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征求了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意见,对蒋某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影响各方面阐述了其行为的不合法性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从情理与法理相结合开展了释法析理,促使其认识自身的错误,主动担责。3月24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线主持了调解,在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面前,蒋某自愿按照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进行担责,并当庭认错。

 

  目前,蒋某已停止生产、销售超标农药蔬菜,缴纳了销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42000元,不得再生产、销售超标农药蔬菜,并在阿克苏日报上刊登了致歉信。该调解协议经新疆法院报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

 

  同时,喀什中院法官也再次提醒大家:食品安全与我们每个人的健康息息相关,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切莫因一己私利而罔顾人民群众的健康,不仅损人,而且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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