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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去“外壳” 露出有害食品真面目 ——双辽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余某等11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一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双辽市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603    评论:0
导读

2020年至今,双辽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89件,121人,涉及多省市。双辽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食药环)领域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和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更好地震慑和预防犯罪,双辽法院于6月1日对余某等11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20年至今,双辽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89件,121人,涉及多省市。双辽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食药环)领域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和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更好地震慑和预防犯罪,双辽法院于6月1日对余某等11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份开始,余某购进“虫草鹿鞭王”、“虫草强肾王”、“冬虫夏草”等多种口服性保健品,并在重庆市金牛区某酒店内,雇佣工人燕某强等7人生产、包装上述多种胶囊类口服性保健品;此外,余某还购进片剂、成板的口服性保健品、外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组织工人对其进行装瓶、包装,打包后通过微信对外进行批发、零售。经吉林省某检测技术公司检验检测,余某团伙生产、销售的口服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等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院根据被告人余某等11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某等11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600000元至3000元不等。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的处罚,对违法生产、销售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敲响警钟,加强食品、药品生产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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