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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乡:生产销售假冒“飞天茅台”四人获刑又罚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9    来源:安乡法院网    浏览次数:781    评论:0
导读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制造、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二万至四十万不等。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制造、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二万至四十万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找到被告人林某,要其提供加工的“飞天茅台”,双方达成供货协议。之后。林某租赁两间民房,采用以茅台酒基酒、茅台王子酒、迎宾酒等“原料酒”灌装,从网上购买假冒“飞天茅台”包装材料进行包装。2019年3月至9月,林某向付某供应其生产的假冒“飞天茅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04 142元,林某从中获利11万元。2019年3月,付某与朱某两人商量在网上销售假冒“飞天茅台”,并拉李某合伙。三人分工明确,付某负责联系供货商及销售,朱某负责联系客户,李某通过设置浏览广告门槛、压缩广告图片等方式给予技术支持。2019年3月至9月,共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金额4 783 191元,付某、朱某从中获利8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朱某、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销售金额巨大;被告人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付某、朱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系从犯且在执行刑罚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林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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