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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食品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0    来源:泰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533    评论:0
导读

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泰安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泰安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01

 

  泰安市高新区叶波大润发叶锋生鲜超市销售的精后腿肉(猪肉),在2021年4月19日国家级(转移地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磺胺类(总量)、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658.00元,违法所得共计150.50元。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02

 

  泰安市泰山区茂泰生鲜超市销售的猪肉,2021年5月18日泰安市市县级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磺胺类(7项)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499.10元,违法所得共计62.12元。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03

 

  新泰市青云街道张志泉水产品店销售的鲈鱼,在2021年5月11日国家级(转移地方)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 192.00 元,违法所得共计8.00元。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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