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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9    来源:湖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553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要求,聚焦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食品、课外培训等重点领域,在全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和违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公布一批执法案例。下阶段,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按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持续整治互联网、医药购销、医疗美容、校外培训机构等领域违规商业炒作、违法促销、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要求,聚焦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食品、课外培训等重点领域,在全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和违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公布一批执法案例。下阶段,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按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持续整治互联网、医药购销、医疗美容、校外培训机构等领域违规商业炒作、违法促销、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类案件如下:

 

  案例1:益阳市湖南幻影贸易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湖南幻影贸易有限公司为东莞市xx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益阳地区xx产品经销商,其销售的“xx初恋型(热恋型、狂恋型)苏打酒”与东莞市xx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苏打酒(配制酒)(纯情、诱惑、梦幻)”属于同类产品,销售对象基本相同。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对两款产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否存在相同、相似或不同进行了司法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两款产品构成整体相似。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销售“xx初恋型(热恋型、狂恋型)苏打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混淆行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商品1508件,并罚款966792.96元。

 

  案例2: 湘潭市雨湖区健福堂食品商行对某品牌山药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湘潭市雨湖区健福堂食品商行为销售某品牌山药粉等系列产品(系普通食品),在不具备任何医学检测资质和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给消费者采血后观察到的血液细胞状态判定消费者患有疾病,并以召开产品说明会等形式宣称其产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60万元。

 

  案例3:益阳市邓某桃对xx燕窝防弹奶茶的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邓某桃为xx燕窝防弹奶茶沅江区域总代理,2021年3月16日在某酒店会议室聚集众多人员推广xx燕窝防弹奶茶,宣称该产品具有减肥瘦身、改善调理部分疾病和身体多项健康指标的功效。经查实,xx燕窝防弹奶茶为固体饮料,不具有减肥、保健功效。当事人对xx燕窝防弹奶茶的性能、功效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是一款减肥保健产品,误导了消费者对该产品实际功能的判断。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0万元。

 

  案例4:湘潭市金珅商贸有限公司以向餐馆服务员支付瓶盖费的方式提高xx品牌酒市场份额的商业贿赂案

 

  湘潭市金珅商贸有限公司为提高xx品牌酒市场占有份额,通过向餐饮店的服务员支付瓶盖费(1元/个)的方式,激励其在消费者买酒或点餐时推广xx品牌酒,达到提高xx品牌酒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扰乱了社会市场经营秩序。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305元,并罚款15万元。

 

  案例8:岳阳市云溪区海济之梦生活体验馆对其销售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0年6月30日,岳阳市云溪区海济之梦生活体验馆在某酒店进行现场会销,销售由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食品。会销过程中当事人宣传该系列食品具有“最少保证你身上的癌细胞不会扩散”“提高我们的免疫力能力和抵抗能力的”等功效,并在微信群聊中授意消费者彭某宇宣传“血癌患者通过服用海济公司的营养保健食品调理好了,一八年被湘雅医院被判只有三个月寿命,现在身体各项指标都正常了”等内容。上述宣传内容,系当事人为扩大产品的销售虚构臆造。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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