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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17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三批),涉及烟台市蓬莱区海势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烟台市蓬莱区建鹏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蓬莱市新港街道老四粮油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蓬莱市新港街道凌云菜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蓬莱市新港街道兴旺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等。

  烟台市蓬莱区海势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海势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建鹏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建鹏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老四粮油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老四粮油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凌云菜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凌云菜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兴旺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兴旺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刘家沟镇哈乐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刘家沟镇哈乐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刘家忻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


  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刘家忻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译文面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译文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乡土情家常菜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乡土情家常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家家乐蔬菜店九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家家乐蔬菜店九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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