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资讯 » 正文

临沂一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罚50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5    来源:临沂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725    评论:0
导读

近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一起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调味品案。2021年8月,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一家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销售货架上存放“草原红太阳牌”番茄沙司1袋(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0041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10g/袋,生产者:内蒙古红太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裕隆工业园C区15号),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

  “临期食品”因为价格便宜受到一些消费者的青睐,有些超市还会设置专柜销售临期食品。但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销售的哦。

 

  今天的“沂”周故事就说说一个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的故事。

 

  近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一起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调味品案。

 

  检查经过

 

  2021年8月,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一家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销售货架上存放“草原红太阳牌”番茄沙司1袋(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0041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10g/袋,生产者:内蒙古红太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裕隆工业园C区15号),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

 

  处罚决定

 

  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5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该超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此提醒经营业户,定期检查产品货架及时下架超出保质期的商品,不要因为一时疏忽害人害己!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时食品时留心查看产品保质期,避免买到过期食品,遇到问题时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专项行动。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2109/25/93810.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