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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六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7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1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六批),涉及蓬莱市登州兴娜面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蓬莱市大柳行镇少岩粮油超市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蓬莱市新港街道军祥商店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蓬莱市新港街道茂杰超市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等。

  蓬莱市登州兴娜面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1年7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兴娜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柳行镇少岩粮油超市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2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柳行镇少岩粮油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产品的供货方资质及出厂检测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军祥商店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7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军祥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茂杰超市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7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茂杰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兆润商店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


  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7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兆润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栓婷快餐店涉嫌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


  进行消毒案

 

  2021年7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栓婷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刘家沟昭喜面馆涉嫌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


  进行消毒案

 

  2021年7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刘家沟昭喜面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阿柳家常菜馆涉嫌未按照要求对


  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7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阿柳家常菜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2021消毒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保存相关记录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淑青风味菜馆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


  进行消毒案

 

  2021年7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淑青风味菜馆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瑞玲百货商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6月2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瑞玲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营业执照和该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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