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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的十大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鹰潭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837    评论:0
导读

2021年5月,鹰潭市市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省局决策部署,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紧密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1年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2021年5月,鹰潭市市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省局决策部署,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紧密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1年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其中的食品案例如下:

 

  三、鹰潭市月湖区佳杰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在鹰潭市月湖区佳杰烟酒店检查发现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双沟大曲酒经商标持有人辨认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销售侵权商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二是销售五粮液酒、双沟大曲酒未标明销售价格,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佳杰烟酒店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8.5万元,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商标是企业品牌文化的精髓,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树立企业信誉,具有品质保证的功能,而假冒伪劣商品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制假售假者与合法经营者之间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平竞争,由于假冒产品盗用他人品牌,大大降低了销售产品的成本,使得假冒伪劣产品在售价上比正规商品更低,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四、月湖区百分百烟酒店经营假冒茅台酒案

 

  2021年1月14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对月湖区百分百烟酒店进行执法检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店经营的三瓶贵州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月湖区百分百烟酒店责令停止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决定没收3瓶假冒“贵州茅台酒,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会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的秩序,误导正常的消费群体,假冒伪劣商品在质量上无法得到保障,可能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害,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消费者对产品不信任,影响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

 

  七、鹰潭市信江新区青大培训学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9日,信江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鹰潭市信江新区青大培训学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面上发现”海天“牌草菇老抽酱油已过保质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鹰潭市信江新区青大培训学堂作出没收”海天“草菇老抽酱油5瓶,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并对已经向消费者销售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商家,进行严厉处罚。依据”四个最严“ 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保障食品安全,以此加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目的就是为了以重典治乱,更好地威慑、打击违法行为,保证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八、鹰潭市会学文化教育学校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调味品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9日,鹰潭市信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会学教育学校有限公司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厨房货架上摆放1瓶超过保质期的”泰将“沙拉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鹰潭市会学文华教育学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泰将“沙拉酱一瓶,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全隐患大。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持续保证食品安全。

 

  九、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顺食品批发部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5月8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天惠超市经营的”口水面筋(调味面制品)“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被抽样产品是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顺食品批发部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顺食品批发部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口水面筋(调味面制品)“340包;并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十、龙虎山景区阳光驿站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餐具案

 

  2021年6月8日,鹰潭市龙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虎山景区阳光驿站经营的餐具”碗“进行抽样,经鹰潭市综合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龙虎山景区阳光驿站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肠菌群普遍存在于我们生活的环境中,它的耐忍力比一般致病菌强。大肠菌群由很多不同类型的细菌组成,有的对人体无害,少数存在致病性。如果使用大肠菌群严重超标的餐饮具进食,可能会有更大概率摄入一些肠道致病菌,比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可能会引起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对人体产生不利的影响。

 
关键词: 监管,食品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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