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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九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35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九批),涉及烟台市蓬莱区海坤饭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蓬莱市大辛店镇景博刀削面馆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蓬莱市大辛店镇强子包子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蓬莱市北沟大姜家金爽超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蓬莱市北沟大姜家良峰商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等。

  烟台市蓬莱区海坤饭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8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海坤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8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景博刀削面馆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8月10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景博刀削面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8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强子包子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8月10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强子包子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8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北沟大姜家金爽超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8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北沟大姜家金爽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北沟大姜家良峰商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8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北沟大姜家良峰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北沟镇凯昌商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8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北沟镇凯昌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8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朱洪芝调料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朱洪芝调料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的巧媳妇凉拌醋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而未查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8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馨和日用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5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对烟台市蓬莱区馨和日用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共有19种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8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洪兴砂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8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洪兴砂锅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邱岩书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3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保存相关记录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乐腾快餐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8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乐腾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临海渔仔饭店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案

 

  2021年8月1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登州临海渔仔饭店现场检查时,现场未能提供出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8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龙山店村爱伟饭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8月16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龙山店村爱伟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8月3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居宾饭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8月16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居宾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8月3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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