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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十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30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十四批),涉及蓬莱市村里集镇鹏龙饭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烟台市蓬莱区福惠源超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烟台市蓬莱区尚多百货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蓬莱市大辛店镇崮寺店村东波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烟台市蓬莱区华联商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等。

  蓬莱市村里集镇鹏龙饭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9月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村里集镇鹏龙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7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福惠源超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9月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福惠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9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尚多百货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9月1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日奥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9月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崮寺店村东波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9月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崮寺店村东波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9月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华联商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9月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华联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9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长岛县麦得隆购物中心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案

 

  2021年7月15日,长岛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岛县麦得隆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岛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河东粮油店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鸡蛋案

 

  2021年7月21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平台转来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鲜鸡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给予当时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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