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资讯 » 正文

金华:严惩严处!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金华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460    评论:0
导读

自4月份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70件,结案137件,罚没款290.82万元,取缔无证企业2家,移送司法机关13件。先后有3起典型案件入选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典型案例。

  自4月份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70件,结案137件,罚没款290.82万元,取缔无证企业2家,移送司法机关13件。先后有3起典型案件入选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典型案例。

 

  本期公布10起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01


  假冒名牌洋酒案

 

  案件简介:

 

  3月22日,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赤松镇一带有两车在秘密交易洋酒,行迹可疑。市场监管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跟踪运输车辆,深入走访摸排,最终在金东区东孝街道一隐蔽民房内锁定洋酒生产场所。

 

  市场监管局随后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研究制定收网计划。专案组兵分三路,分别对交易现场、生产窝点、物流公司突击检查,在交易现场查扣一批正在交易的洋酒,在生产场所查获“黑牌”、“芝华士”、“马爹利”洋酒空瓶3000多个、注册商标标识2万多个,白兰地、威士忌等原料酒3吨,以及若干包装材料和生产工具,货值100余万元,还抓获了该团伙宋某等5人。经查,宋某网购洋酒原料以及空瓶,雇佣2人在民房内灌装生产假冒洋酒,并安排专人分别负责运输、收款,截至案发,已持续生产销售半年,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张某等人未经上述洋酒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因张某等人违法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03


  产销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件简介:

 

  2021年6月,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金华市婺城区某某电子商务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商行正在销售的一款名为“AIREIVS”西梅酵素的产品,顾客评价减肥排便效果明显。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执法人员认为该产品涉及的排便功效可能是添加了缓泻剂,于是,执法人员将上述“AIREIVS”西梅酵素进行送检。检验结果显示:产品中含酚酞。该分局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组成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查。随后,专案组对该商行负责人唐某某实施抓捕,并在其兰溪仓库内查获上述酵素成品5万余包。为查清生产情况,专案组赴安徽省对唐某某委托生产加工上述酵素的亳州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实施抓捕,现场查获正在生产的酵素数百公斤。

 

  经查,唐某某为冒充日本进口减肥产品,于2020年8月抢注日本商标“AIREIVS”(系日本本土品牌,主要经营酵素食品)。后唐某某为生产上述产品,联系上因经营不善而从事代加工业务的亳州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并委托该公司共为其生产加工添加了酚酞的“AIREIVS”西梅酵素原料产品600余公斤,成品15余万包,供其网店及下级销商销售。

 

  专案组共捣毁生产工厂1个,仓库2个,查扣涉案的减肥酵素产品及原料400余公斤、酵素外包装袋4万余只,对2名涉案企业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疫情影响,郑州某企业涉案人员及下游经销商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04


  销售冒牌茅台酒案

 

  案件简介:

 

  2021年9月,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对永康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25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6日,永康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永康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两批次外包装纸箱标注有“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字样的贵州茅台酒共8箱。上述8箱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知保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初,从一上门自称是做生意抵账回一批茅台酒的人员处以2000元/瓶的价格购进茅台酒9箱,共54瓶。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以2700元/瓶的价格销售出3瓶,自己朋友聚餐时饮用了3瓶,另48瓶尚未销售被永康局查获,共计违法经营额为137700元。

 

  案件分析:

 

  当事人销售假冒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永康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05


  产销非法添加食品案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12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琚某某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5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琚某某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案减肥产品共3类20瓶,分别为:A.B日夜瘦(蓝色)13瓶、A.B日夜瘦(金黄色)4瓶、S-EASY(强效型)3瓶。执法人员依法对3类涉案产品进行执法抽样送检,并对剩余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琚某某最初购买涉案减肥产品自用,在达到减重目的后转而联系供货人朱某购进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和拼多多店铺进行销售。西布曲明作为抑制食欲的药物,有严重的副作用,长期使用存在致死风险,国家已于2010年明令禁止使用。

 


  07


  销售未检验检疫猪肉案

 

  案件简介:

 

  2021年5月13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郑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并销毁涉案猪肉,并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9日,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对某市场售卖的猪肉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郑某某销售的猪肉无法当场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且上述猪肉的“动物检疫验讫印章”经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初步认定字样异常,我局当即对涉案猪肉予以扣押。

 

  经查明:郑某某的涉案猪肉共计126.945公斤。当天的猪肉销售价格为21元/斤,共计案值5331.69元。2020年12月9日婺城区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其三日内提供涉案产品的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生猪产品分销信息追溯凭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以上材料。

 

  案件分析:

 

  郑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婺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关键词: 监管,食品安全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2110/14/94680.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