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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十六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5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24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十六批),涉及蓬莱市大辛店镇启峰百货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蓬莱市大辛店镇蓬旭百货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蓬莱市新港百信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蓬莱市新港街道久平面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烟台市蓬莱区桂玲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等。

  蓬莱市大辛店镇启峰百货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9月6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启峰百货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9月2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蓬旭百货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9月6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蓬旭百货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9月2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百信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9月1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百信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久平面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9月1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久平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桂玲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9月1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桂玲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门亮家常菜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9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门亮家常菜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9月2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保存相关记录文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蔷薇小吃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9月2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洪兴砂锅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9月3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保存相关记录文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实惠面馆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2021年9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实惠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厨房位置卫生较差,垃圾桶未加盖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9月1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抹直口特色菜馆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2021年9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抹直口特色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厨房位置卫生较差,垃圾桶未加盖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9月1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炫木饭店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2021年9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炫木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厨房位置卫生较差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9月1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广胜批发部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9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广胜批发部经营的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食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豆牛居餐饮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9月1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豆牛居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2021年消毒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9月2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孙某厚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时发现,孙某厚摊点上经营的生肉产品提供不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0 年12月18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没收违法经营的生肉产品。

 

  烟台市蓬莱区兴麦牛肉拉面馆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9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兴麦牛肉拉面馆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2021年消毒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家家旺手擀面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9月3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家家旺手擀面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陈艳艳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保存相关记录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刘家旺湛友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刘家旺湛友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郭家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郭家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高波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高波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君北大馅饺子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案

 

  2021年9月2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君北大馅饺子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购进时未索要供货方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北香小面店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2021年9月2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北香小面店进行现场检查,门口餐桌位置筷子筒内有污垢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9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东绍串串店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2021年9月3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东绍串串店进行现场检查,厨房内灶台油污较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9月3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王某霞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8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王某霞摊点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8月30日前改正。2021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佳厨调味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7月30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招远市佳厨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百味佳”嫩肉粉5瓶、“顶好港东”嫩肉粉8瓶为过期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丁某荣调味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7月30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丁某荣调味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其销售的蒜蓉瓣酱82袋、丘比沙拉酱3袋和胡椒粉5袋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美翠调味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7月30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美翠调味品经营部进行公开检查,该经营部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经营过期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绝味鸡蛋灌饼铺不具备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备或设施案

 

  2021年8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招远市绝味鸡蛋灌饼铺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8月28日前改正。2021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希川饭店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1年8月2 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希川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提供不出其销售的汾酒的合格证明、供货者的许可证及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修丽海鲜酒楼不具有相应的防蝇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8月1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修丽海鲜酒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饭店大厅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龙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无中文标示的食品案

 

  2021年7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龙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检查,发现该酒店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敏豹饭店不具有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8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者设施,对此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8月27日前改正。2021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的加工操作场所仍不具有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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