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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10倍赔偿+公开道歉! 你还敢不敢往火锅底料里加“老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8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130    评论:0
导读

11月4日,顺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徐某、唐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同时合并审理顺庆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冬天最幸福的事情之一,不外乎和家人朋友们一起吃一顿热气腾腾的火锅,但万一吃到“老油”锅底,那就糟心了……

 

  11月4日,顺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徐某、唐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同时合并审理顺庆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谋私利  制售“老油”锅底

 

  被告人徐某、唐某某二人系夫妻,于2019年6月在南充市顺庆区经营一间火锅店。被告人徐某负责后厨管理包括厨房炒料、烧油等,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前台管理、收银等。

 

  2020年7月起,二被告人为降低成本、增加火锅香味,回收该店顾客食用过的火锅锅底,经过过滤制作成“老油”,后将“老油”与新油共同熬制成火锅锅底,供顾客食用。

 

  经审计,该店销售含“老油”的锅底共计收入47680元。

 

  法院判决  刑事民事均担责

 

  “我们不该为了赚钱,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我们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一定会积极缴纳罚金和赔偿金,请法庭给我们一次机会。”法庭上,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唐某某共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徐某、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除承担刑事责任外,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还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处徐某、唐某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768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严守“舌尖上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人将废弃火锅底料制作成“老油”销售给顾客食用,废弃火锅底料属于非食品原料,且回收油会经过反复高温处理,油质中会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所以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对该食品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本案还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判处了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加大了被告人的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更好地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关系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希望广大经营者都不要触碰食品安全这条红线,否则既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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