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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嗦粉族”看过来!网购到没有生产日期的螺蛳粉,你还敢吃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1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359    评论:0
导读

原告李某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螺蛳粉5包,每包单价为4.9元。在食用过程中发现有1包食品没有生产日期。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被告退还购物款4.9元并赔偿1000元,原告进行退货,运费由被告承担。

  又到一年一度“网购节”,您是否也正准备网购美食呢?网购的同时,舌尖上的安全也不容忽视,有关食品安全那些事儿,您了解吗?比如,预包装食品标签缺乏哪些基本标示内容会影响食品安全?哪些情况下属于标签、说明书的标示瑕疵?一个案例为您解答。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螺蛳粉5包,每包单价为4.9元。在食用过程中发现有1包食品没有生产日期。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被告退还购物款4.9元并赔偿1000元,原告进行退货,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经过与螺蛳粉生产厂家核实,厂家称每包食品都进行了打码封存,不可能有遗漏,对此可以提供打码封存的视频。生产日期为喷码机喷码,该喷码为油墨喷码,所喷生产日期文字可在特定清洗剂清洗下抹除。因此,被告怀疑原告擅自进行这项操作或者通过其他的方式将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进行擦除。

 

  法院经审理认定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商品照片以及当庭出示的涉案商品实物,该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亦未发现明显人为处理过的痕迹。虽然被告提交了带有生产日期的商品照片和视频,但无法证明本案双方诉争的特定涉案商品在出厂时已经标注了生产日期。另外,被告认为原告采取某种方式擦除了原有的生产日期,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在案证据,应认定涉案商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被告未按照相关规定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消费者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李某退还货款4.9元并赔偿1000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关于食品安全的诉讼集中于食品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起诉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时,通常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问题不存在争议,所以只能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问题属于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关于“瑕疵”的规定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一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仅属于瑕疵;二是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三是该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那么哪些情况下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属于标签、说明书的标示瑕疵呢?

 

  一般情况下,有英文大小写错误、中文繁体简体适用不当、书写或者印刷瑕疵等情况,而非内容上的问题,更不包括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示基本信息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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