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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杯中酒是假酒?男子销售假冒名酒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212    评论:0
导读

贵州茅台酒在国内外享有巨大声誉,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但是,你是否想过杯中酒可能是假酒呢?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名酒的案件。

  贵州茅台酒在国内外享有巨大声誉,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但是,你是否想过杯中酒可能是假酒呢?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名酒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做酒水生意的丁某为牟取暴利,将72瓶假贵州茅台酒以每瓶16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孙某,“营业额”达到10万余元。此后两年间,丁某又陆续售出假酒,销售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226200元,其经营的酒城也被查获出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的各类未销售假酒。丁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件诉至东港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被告人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退还了部分销售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丁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即触犯刑法,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企业要诚信经营,制假售假害人终害己。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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