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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积极探索 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3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289    评论:0
导读

现将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编发成工作简报,供各地参考借鉴。

  编者按: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浙江省建立了行业农安信用评价监管体系,实现“三个统一”,即统一评价指标,统一评价平台、统一分级分类;江苏省立足“信用评起来、监管严起来”,努力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山东省制定信用管理办法,明确了立信、征信、评信、示信、用信等规范要求,形成完整信用评价机制。现将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编发成工作简报,供各地参考借鉴。

 

  浙江省:积极探索 稳步推进


  全力构建农安信用新型监管机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农业农村部的指导下,浙江省按照省政府信用“531X”工程(即:聚焦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5类主体,构建公共信用指标体系、信用综合监管责任体系、公共信用评价及信用联合奖惩体系3大体系,完善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体系在若干重点领域创新应用)总体部署,精心统筹谋划,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取得一定成效。

 

  一、建制度,强化政策引导

 

  2017年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出台了《浙江省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建立主体信用档案,将查阅信用档案作为审查主体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达财政支持项目等的重要条件,形成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的管理制度。为推进主体信用监管方式,2020年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有关主体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综合监管,鼓励其他规模生产主体和散户、小户申请参加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评价;详细阐述了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等内容,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据条件、认定程序等,对评价指标有效期、信用修复有关程序进行了说明,对各信用等级主体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主体采取的监管措施作了规定,初步制定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

 

  二、构体系,强化基础保障

 

  一是搭建平台,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开发“浙江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农业执法智能处理系统、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等互联,实现平台自动抓取数据,信用智能评级。评价结果可实时共享至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互联网+监管”平台,并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目前,全省已建立约2.3万家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信息档案,覆盖所有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三类规模主体。

 

  二是制定准则,统一农安信用评价标准。制定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公共基础信息(300分)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700分)两部分,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评价标准采用扣分制,评价结果主要划分为5个等级:A(>800分为优秀,以绿色表示)、B(>700且≤800分为良好,以蓝色表示)、C(>600且≤700分为中等,以黄色表示)、D(>500且≤600分为较差,以红色表示)、E(≤500分为差,以灰色表示)五档。评价指标和划分区间可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迭代优化。

 

  三、重应用,强化分类监管

 

  对于信用等级A、B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可以降低为原来的50%;对于信用等级C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100%;对于信用等级D、E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200%;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并可限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的一些行政便利措施。如杭州市将全市规模生产主体及少数生产大户等3196家全部纳入库中,开展差异化监管,尤其对D、E级主体重点监管,实现靶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湖州市实施与扶持补贴、评优评先、试点示范、创建认定、品牌推选等工作“五挂钩”,对连续两年常规药品检测超标或发生1起检测出违禁药物的,一律取消其相应优惠政策,撤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对信用度相对较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A级、B级生产主体,每个评价周期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3万元奖励,并适当降低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

 

  江苏省:推进十万规模主体入网行动


  实现农安信用管理全覆盖

 

  近年来,江苏省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建设,努力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型监管机制,把农安信用作为全省20个信用管理行业示范行动之一加以推进,立足“信用评起来、监管严起来”,努力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2020年度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50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创新项目,“创新实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示范工程”和“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制度”两个项目入选。

 

  一、着力推动试点示范,加快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一是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以下简称农安县)开展信用试点。2016年在海安市试点农资诚信体系建设,2017年在昆山市启动农业投入品经营信用体系建设试点,2018年在丰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2019年提请省政府将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印发《关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建设的意见》,在64个国家、省级农安县(市)创建单位全面开展信用档案建设,为实施信用管理营造了良好氛围。二是组织乡镇监管站开展信用监管。2019年印发《关于做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提升工作的通知》,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乡镇监管的星级评定内容,要求乡镇监管站“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记录,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三是组织省级层面的政策创制。在各地实践基础上,2020年编制《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适用江苏省的信用信息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等措施要求。2021年编制地方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规范(送审稿)》,目前正在筹备送审。同时,组织昆山市、淮安区、高邮市、句容市从“江苏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随机选取当地农、畜、水产品生产主体各20家以上,对照《管理办法》推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制度”“完善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主体信用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探索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和联动奖惩机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六个方面的试点。下一步,待试点验证后,到2022年底,实现江苏省涉农县(市、区)和涉农乡镇100%试行信用管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的主体信用档案基本全覆盖。

 

  二、围绕激发守信动力,优化主体主动评信环境

 

  一是设定“初评门槛”。农产品生产主体的信用等级分4级,为A级(诚信)、B级(守信)、C级(基本守信)、D级(失信)四个等级,农产品生产主体除两年内有一票否决项以外,初始等级认定为B级以上。二是评级“内外有别”。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评级,日常信用信息按100分“机器评分”、实时评级,主要用于部门管理;A、D信用等级连续保持一年以上并经专家组评审,建立红黑名单并公示,强化社会共治。三是鼓励“增信加分”。设立“质量与增信信息”,主体上传取得的认证或登记信息、受到的表彰、荣誉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与服务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记录、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制度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信息;在有效期内,经审核认可,系统予以加分,过期则分值归零。

 

  三、立足乡镇网格化监管,推动规模主体建档全覆盖

 

  一是统一入网标准。2019年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电子信用档案的通知》,推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注册即信用建档,实现全省统一的电子信用档案管理。明确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符合省定标准(如稻麦50亩、蔬菜20亩、生猪存栏200头、水产20亩)的规模种养殖户,必须“应入尽入”,要求以乡镇监管机构为主,摸清主体底数,采集主体信息。二是统一入网要求。2021年以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关于实施十万规模主体入网监管行动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将年内完成10万家以上主体入网纳入乡村振兴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要求通过平台打印合格证(含追溯码)、具有基层监管信息的入网主体,才能记为有效。三是统一信用信息计分标准。省级确定统一的信用信息计分标准,每1-2年进行动态调整,系统平台根据基层归集的信用信息,对照计分标准“机器评分”。加分时,基层监管机构只对主体申请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减分时,基层监管机构只需采集巡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监测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情况,信用信息纳入平台需告知主体,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干预。截至9月底,全省有效入网主体数量达9.2万家。

 

  四、注重转变监管方式,探索逐步加强信用结果应用

 

  一是推动“双随机”监管模式。2021年起根据入网主体名录扎实开展“双随机”抽样、“双随机”风险排查。上半年监测发现不合格产品18批次,问题发现率明显提高;风险排查也切实促进了掌握真实情况、真正发现和解决问题。二是推动信用信息在评选鉴优活动中的应用。2021年印发《关于在农产品评选荐优活动中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三是完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下一步,对A级信用主体降低“双随机”占比、优先评选荐优、优先享受政策扶持、推荐纳入“红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D级信用主体加大“双随机”占比,重点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和监督抽查,推荐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取消各类选优扶持资格。

 

  山东省:实施信用化管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赋能增力

 

  建设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山东是农业大省,产业类型多,主体数量大而且规模差异大,在过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多是对点对线实施监管,难以从根本上筑牢主体责任意识,难以形成长效机制。为破解这一难题,山东省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整合资源,建设“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与省市场监管局企业主体库实现动态对接。同时,2020年制定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立信、征信、评信、示信、用信等规范要求,组建省信用评价办公室和信用评审专家组,形成完整信用评价机制。开展第一次全省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涉及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近7000家,迈出了坚实一步,对全省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化管理发挥了示范作用。

 

  一、建设信用体系,有效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精准化系统化管理水平

 

  山东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与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系统数据实现动态对接,链取了29万家主体信息,基本涵盖全省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联动,对主体数据进行清洗、转换、比对和存储,监管主体信息进一步明晰,动态主体数据库建设逐步完善。与省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实时链取19万以上涉农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471项,汇集近三年国家、省、市、县级监督抽查数据2.6万余条。同时,鼓励主体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自主申报信用信息,信用记录全部电子化存储,对于管理对象有了更客观、系统的认知,有效促进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统筹信用信息,规范信用权重,推动农安重点工作落实

 

  经对接省社会信用系统,明确市场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划分从高到低分为A+、A、B、C、C-、D、D-七级,依据其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守法(A+级、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C-级)、严重失信(D级、D-级)四类。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经专家评审,A+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D-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信用等级评分实行千分制,上不封顶。A+(1000分以上)、A(600-1000分)、B(400-599分)、C(300-399分)、C-(200-299分)、D(100-199分)、D-(0-99分)。信用信息初步明确了14项,其中4项为减分项,另有4项关键否决项。对于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接受农产品监督抽查、在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等国家推动的重点工作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赋分项,认真落实完成的予以增信赋分,反之减信失分。将信用评价作为引导市场主体提质及推动市、县工作的“指挥棒”,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大力宣传信用评价结果,进一步激发生产者主体责任落实主动性

 

  今年,山东省经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信息审核、信用指标评价、行业专家评审等环节,对6790家主体进行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今后工作开展中,将不断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于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适当减少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抽检频次,对信用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列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必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记录的不断完善和结果运用,倒逼主体更加重视对自身的信用管理,主动接受产品检测并开展追溯、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工作,提高市场和消费者的接受度。

 

  四、以信用强化监督,打造示范亮点,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共治新格局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规划了信用信息查询、信用档案管理、信用档案审核、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应用、信用风险预警等功能,通过信用数据可视化分析,使社会公众更加直接地获取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同时,通过系统化、常态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和公开,改变了各部门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仅仅是发现问题、打击违法行为的认知,从工作中可以更多发现亮点,在落实农业扶持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安排上,予以借鉴参考,更加有力推动农业主体高质量发展。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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