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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总额862.65万元!贵州发布2021年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3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966    评论:0
导读

2021年5月2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压力大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紧密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半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突出保安全、保发展、保民生、保生态,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21年5月20日,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压力大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紧密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半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突出保安全、保发展、保民生、保生态,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截至2021年10月31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民生领域案件1815件,结案1687件,移送司法机关40件,案件总值288.99万元,罚没总额862.65万元。

 

  2021年贵州市场监管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部分食品案例)

 

  02 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责任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遵义黔北果蔬批发市场(遵义市红花岗区),经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审查入场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未配置食用农产品检验所需的设备及检验人员,未对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未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并伪造虚假检验报告在市场内张贴公示。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12.5万元;对其市场管理者娄方红罚款9.38万元。

 

  06 农兴食品加工经营部违法制售“山寨”酒水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金沙县农兴食品加工经营部租赁厂房酿制白酒,并将其送白酒检测机构检验。当事人对照检验结果,采取添加食品添加剂的方式逐项勾调检验不合格项,直至符合酱香型白酒理化指标。当事人用勾调后的白酒灌装成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制售产品,自2020年10月以来,累计灌装匠著酱香传奇酒、京都天坛酒、大国酱香酒、丝台酒、金品王子酒等酱香型白酒151697箱(6瓶/箱),涉案货值金额500余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且涉案金额巨大、销售区域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逮捕相关涉案人员。

 

  07 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生产食品、违法发布食品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桶装水及瓶装水等产品,并在互联网发布“百年国水疗百疾”、“神龙国水--服务对象为康复绝症的伤病员”、“百年国水经过多年实践……康复疾病效果是直接和快速的,康复结果是肯定的”等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普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桶装水216桶、瓶装水2257件,没收违法所得0.59万元,处罚款23万元。

 

  08 杨伟鲜肉摊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猪肉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杨伟销售的猪肉经检验,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罚款0.2万元。

 

 


 
关键词: 监管,食品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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