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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4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996    评论:0
导读

2020年10月起,淮安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10月起,淮安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清江浦区丁某涉嫌生产销售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中,发现丁某销售的牛副产品涉嫌为动物疫病流行国家输入的产品。经查,丁某长期从河南、河北等地购进非法冷冻肉品,通过分销或黑作坊加工再销售谋取利益,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犯罪。此案,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捣毁经营场所7处、加工窝点1处,查扣来历不明的冷冻肉类及制品60余吨,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对此案挂牌督办。公安机关已对丁某等6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进一步对非法产品的源头进行追查。

 

  案例二


  盱眙县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1月,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盱眙县某安置小区A区17号进行检查,发现26种标示减肥功能的胶囊产品,约1.5万余粒。执法人员随即对产品进行快检,检出3种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份,涉嫌为有毒有害食品。

 

  经查,当事人邹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从网上购进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成份的胶囊,包装成数个减肥品牌产品,在网络平台销售减肥产品,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该案涉案金额已达500余万元,省市场监管局已经挂牌督办。公安机关已对邹某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张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食品案

 

  2020年11月,淮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钦工镇某冷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张某某存放在此处的无中文标识的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272箱,当事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合法来源票据等材料。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张某某、孙某某(系张某某丈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至2020年11月期间,张某某、孙某某明知他人的牛肉及牛副产品为境外走私且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牛肉及牛副产品的价格,多次从李某等人处购买对外销售。该案中扣押的冷冻牛肉及副产品共计重量约5678kg,涉案金额23万余元。

 

  2021年4月,淮安区法院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对张某某、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四


  洪泽区某水产品门市经营冷链食品


  未按规定进集中监管仓管理案

 

  2021年6月8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冷链食品执法检查中,发现洪泽区某水产品门市经营冷链食品(冷冻卡氏叫姑鱼)未按规定登录“淮安冷链”进行报备、未按规定进入淮安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杀和核酸检测、未使用“江苏冷链”进行全程追溯操作。

 

  2021年6月10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洪泽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洪疫防规〔2021〕1号)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案例五


  淮安区淮城镇某水产品经营部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食品案

 

  2021年7月16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渔政、水产技术推广站,对某综合市场内的水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在该经营部现场发现活体“巴鱼”16尾,经区渔政监督大队、区水产技术推广站执法人员现场辨认,当事人销售的“巴鱼”名称为“暗纹东方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红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鱼[2016]53号)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

 

  2021年9月27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没收暗纹东方鲀16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六


  闵某和王某某电话销售


  假冒保健食品案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闵某、王某某经营的“金湖某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互联网上盗用湖北省某保健品公司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网络电信运行业务,并聘用多名销售人员,以网络电话销售的形式从事保健品销售。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没有查验供货方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联系购买无批文的名为“葵力果”的产品,盗用吉林省某药业集团生产的某产品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然后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销往江苏、河北、天津等地,共售出8451瓶,销售金额合计474796元。因案情重大,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4月15日、金湖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闵某和王某某有期徒刑,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

 

  案例七


  淮安市某酒业有限公司


  无证生产白酒案

 

  2020年11月25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对淮安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白酒1428瓶,产品外包装标示执行标准为GB/T20822(固液法白酒)。经查,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类别为露酒,未取得固液法白酒(GB/T20822)的生产许可,上述白酒系超许可类别范围的非法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

 

  2021年7月2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当事人没收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江苏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2021年7月13日,根据举报线索,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官方网站上的“精炼鱼油”胶囊产品,有“预防中老年心血管疾病、预防精神障碍、哮喘…”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虚假标注原料产地的生制速冻白鱼案

 

  根据通报线索,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生制速冻白鱼实际为塘口养殖的白鱼,当事人以“长江大白鱼”为营销噱头,生产经营虚假标注原料产地的生制速冻白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021年2月,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梁某涉嫌制售假冒白酒案

 

  2021年2月9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调查摸排线索,在周圩村某住宅内现场检查时发现,住宅内摆放了大量含有“今世缘国缘”、“梦之蓝”字样的酒箱、手提袋、瓶盖、合格证、酒瓶、瓶身标签及二维码标签,同时现场还发现了起瓶器、工具刀等生产工具。经查,该房屋是梁某租用。

 

  本案共计扣押假冒今世缘质量合格证等包装材料4.14万张(个),国缘纸箱等包装材料606个(套),洋河梦系列防伪贴等材料916卷(个),初步估计涉案货值达200万元。目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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