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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场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6    来源:宿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453    评论:0
导读

宿州市市场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宿州市市场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三、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璧县游集镇某百货经营部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1年10月20日接举报,举报人于2021年10月18日在灵璧县游集镇某百货经营部购买的某虾滑150克,生产日期2020年09月23日,保质期为12个月,购买时该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限。2021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冷冻区冰柜发现某虾滑19包,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2020年09月23日,保质期为12个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某虾滑19包、没收违法所得173.8元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泗县某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上海青案

 

  2021年9月6日宿州市市场督管理局组织对泗县某生活超市销售的上海青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6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2021年8月2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泗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5元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食品,食品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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