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资讯 » 正文

山东宁津法院审结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9    来源:宁津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646    评论:0
导读

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示范作用,宁津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布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示范作用,山东宁津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布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份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被告人焦某某在店内销售有“蚁力神”、“回春肾宝”、“金枪不倒”、“植物伟哥”、“劲霸男人”、“虫草延时王”等口服壮阳类性保健品。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以上六种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明知其销售的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在被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焦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保健品销售有关的经营活动。

 

  宁津法院充分发挥审执职能,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食品,食品安全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2112/29/98610.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