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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向“食金之风”说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443    评论:0
导读

2021年8月12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饮企业检查时,现场在厨房生食操作吧台上查见1瓶已开封、处于使用中的金箔。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30日从淘宝网某店铺购入2瓶金箔,并于2021年6月2日起,将金箔作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在生产菜品“炙烤和牛寿司”中,并对外以每份人民币48元进行销售。自2021年6月2日起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销售添加金箔的“炙烤和牛寿司”122份,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856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856元。

  金箔巧克力、金箔冰淇淋、金箔蛋糕……

 

  出于美观和噱头的原因,突然流行起在食品中添加金箔,那么金箔到底能不能食用?在食品中添加金箔的行为是否合法?

 

  01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12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饮企业检查时,现场在厨房生食操作吧台上查见1瓶已开封、处于使用中的金箔。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30日从淘宝网某店铺购入2瓶金箔,并于2021年6月2日起,将金箔作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在生产菜品“炙烤和牛寿司”中,并对外以每份人民币48元进行销售。自2021年6月2日起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销售添加金箔的“炙烤和牛寿司”122份,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856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856元。

 

  02


  法律分析

 

  金箔既不是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被禁止添加进食品中。当事人使用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


  消费提示

 

  金箔早在2001年被原卫生部明令禁止加入食品中。因此,广大消费者在外出就餐时,要加强自我防护意识,警惕食品安全风险,不食用有风险或是自己不熟悉的食品,尤其不要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如若发现食品中添加了金箔或其他不明物质,应立即停止食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供稿: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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