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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娄底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720    评论:0
导读

为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娄底市市场监管系统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经营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民生领域违法案件,起到了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效果。

  为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娄底市市场监管系统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经营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民生领域违法案件,起到了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效果。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二、娄底市娄星区×××饭店制作销售国家为防病等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9月,接群众举报,娄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娄底市娄星区×××饭店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对账单”“销售单”内有品名为“养生河豚”的菜品及该菜品的实际消费金额,并发现有鲜活暗纹东方河鲀鱼14条。经证实,“养生河豚”菜品是由该店现场加工制作,且该店现场不能出示上述鱼类的进货台账、河鲀鱼制售许可等相关资料。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 8月在其店内用鲜活养殖暗纹东方河鲀鱼现场制作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至案发,该店2次从长沙×××水产市场共计购进养殖暗纹东方河鲀鱼118条,期间现场加工制作“养生河豚鱼”菜品销售金额共计9120元。当事人用鲜活养殖暗纹东方河鲀鱼现场制作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及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49120元。

 

  点评:河豚鱼,又称河鲀或河鲀鱼,所含河豚毒素对人的致死量为6~7ug/kg,0.5mg河豚毒素即可使70 kg的成人中毒死亡。河豚毒素化学性质稳定,日晒、盐腌及一般烹调手段均不能使其破坏。养殖、加工、销售特种河豚鱼需要特别许可,未经许可禁止经营养殖河豚鱼活鱼、禁止经营未经加工的河豚鱼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

 

  三、新化县×××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9月,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新化县四家水果零售店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香蕉吡虫啉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溯源,四家水果店的香蕉均为新化县×××水果店销售。经查,当事人于以35元每件的价格销售该批次香蕉2百件,违法所得共7千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合计5万元。

 

  点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销售农药、兽药等残留物质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其含量一旦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便会极大地危害到人体健康。因此,作为销售主体,应该严格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其所售食用农产品的残留物质限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冷水江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7月,当事人生产的干米粉经娄底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检出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批次米粉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96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干米粉被检出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没款40960元。

 

  点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常见的食品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在《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米粉制品,不得在米粉中检出。本案的查处在一定程度上给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极大的震慑了违法者,保障食品安全,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八、双峰县××购物广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案

 

  2021年8月,双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了食品核查处置任务。根据该系统提供的《检验报告》,双峰县××购物广场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含量实测值为224.8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100μg/k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超市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添加使用恩诺沙星,至办案人员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79.65元。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30079.65元。

 

  点评:本案对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反应迅速、依法查处,有效打击食品经营、餐饮行业中的动物食品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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