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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赔偿!广州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成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4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682    评论:0
导读

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广州某冷冻食品公司、林某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最终通过“调解”方式落下帷幕,公益诉讼人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分三期履行。据悉,该案是广州市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广州某冷冻食品公司、林某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最终通过“调解”方式落下帷幕,公益诉讼人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分三期履行。据悉,该案是广州市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开始,林某通过“阿桂”(另案处理)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印度“阿兰那牛腩”,在其位于广州市某档口经营的广州某冷冻食品公司注册的阿里巴巴1688网店进行销售。截至2020年9月,林某共销售“阿兰那”品牌牛腩39件(每件重量25公斤),共975公斤,每件售价人民币990元,其中向张某销售6件“阿兰那”品牌牛腩。

 

  涉案产品“阿兰那牛腩”属于疫区产品,为我国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根据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样品标称产地在海关总署根据不同时期更新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20年9月12日更新)》所列清单,其销售的印度“阿兰那牛腩”属于疫区产品,为我国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

 

  2021年7月14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现该判决已生效。

 

  2021年8月1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以广州某冷冻食品公司、林某为被告,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赔偿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款的十倍并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考虑到林某在刑事判决后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经办法官积极组织本案进行调解,建议其主动履行。经过反复释法说理,林某同意主动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书的请求,但表示因家庭困难,请求分期履行赔偿款。

 

  合议庭经合议,综合考量案情以及林某的实际情况,并和公益诉讼起诉人沟通,最终同意分期履行赔偿款并对分期履行的方案进行确定,履行情况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广州法院主动担当,依法严惩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被告林某作为广州某冷冻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无合法来源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依然通过其公司注册的网店销售印度“阿兰那牛腩”。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因网络平台交易的便捷性和广域性,其销售范围广泛,面向的消费者群体众多且不特定。

 

  而上述“阿兰那牛腩”因未经检疫检验,其生产、运输及产品质量等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口蹄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等传染病入境,也可能将国外的严重超过保质期的“僵尸肉”输入我国境内,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风险,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危及我国食品安全体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在尚未有其他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销售额为基础主张十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本案立案后,法院即将案件受理情况书面告知主管行政部门,并依法将调解协议在新华网公告三十日,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调解书作出后亦向行政部门送达,其亦书面回复无异议。现被告已经主动登报赔礼道歉,对于十倍赔偿款将分三期履行完毕。

 

  作为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既有利于促进被告主动履行,弥补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通过分期履行减轻被告负担,同时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法官提醒

 

  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产品安全隐患多多。尤其是在当前疫情的背景下,经营者更应依法合规经营,消费者购买时亦应提高注意力和鉴别力:

 

  1

 

  肉类产品如果来自疫区,可能携带相关疫病病原,引起动物疫情的传播,可能引起“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疫病的传播,对国内养殖业造成危害;

 

  2

 

  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未落实进口国及出口国官方监管措施,可能含有致病微生物、重金属、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食用这些肉类产品安全没有保障;

 

  3

 

  走私肉类产品的运输及存储不像正规途径进口的食品,没有进行严格监管,比如不能满足低温储存条件,极易产生腐败变质等。

 

  4

 

  经营者、消费者可通过包装标识来识别正规进口肉类产品,正规进口肉类产品外包装须以中文注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原产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等信息。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主动不经营加工、不购买、不食用,并向主管机关进行举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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