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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制作、销售“不合格油条”?法院判了:刑事、民事责任都要承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徽州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998    评论:0
导读

近日,被告人张某因制作、销售“不合格油条”被徽州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八千九百元,并责令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油条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早餐之一,由于色泽金黄、松软酥脆而备受群众喜爱。违规在油条中使用添加剂,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使社会不特定消费者在食用后身体健康遭受潜在危害,会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还要进行民事赔偿!

 

  近日,被告人张某因制作、销售“不合格油条”被徽州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八千九百元,并责令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6年3月至2020年10月,张某在徽州区岩寺镇某蛋糕店旁边经营小吃摊,制作并对外销售、批发油条。张某在制作油条过程中,按照每10斤面粉添加1.8两明矾的比例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2020年9月,黄山市市场监督局委托安徽某检测技术公司对张某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张某制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014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生产、销售铝残留超标的油条,并流入市场,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潜在的损害,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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