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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28    来源:灵璧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286    评论:0
导读

2021年11月24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4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底至2020年9月28日,宋某在灵璧县经济开发区虞姬大道东侧其经营的早点店加工油条并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约3600元。2020年8月21日,经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宋某加工、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140mg/kg(标准指标≤mg/kg ),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 年1月30日,宋某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在加工食品、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宋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宋某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在灵璧县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已售出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格十倍赔偿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灵璧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评估,对宋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合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 疾病的,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灵璧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把好事实关、程序关、法律关,以司法之力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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