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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四十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06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36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四十三批),涉及秦某龙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施或者设备案;招远市年头宋家果蔬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四十三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秦某龙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施或者设备案

 

  2021年10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秦某龙摊点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10月15日前改正。2021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年头宋家果蔬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12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年头宋家果蔬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张贴且现场无法提供2021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下达的《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1月1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年头宋家果蔬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下达了《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经营者姚某某现场签收但未及时插入食品安全监管公示栏中,后收拾柜台卫生将其扔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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