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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3倍赔偿 |新疆疏附法院审结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09    来源:疏附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772    评论:0
导读

春节刚过,疏附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生效了,疏附一家冰淇淋店和其经营者就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是时刻触动社会良知和诚信风尚的“底线正义”,但往往有人为了利益,在明知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依旧抱着侥幸心理销售出去。

 

  春节刚过,疏附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生效了,疏附一家冰淇淋店和其经营者就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从2015年6月开始经营“李某冰淇淋”店,2020年4月中旬至2020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的油条中含有铝成分的泡打粉超标,危及他人身体健康。2020年10月8日经华测监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其生产、销售的油条实施抽样检测。经检验,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345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高于标准指标。

 

  公诉机关请求判令被告人李某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并承担销售有毒、有害油条金额1160元的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480元;同时,在地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对此,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安全食品生产法律规定,明知超标准使用膨松剂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仍然生产并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危害其生命和健康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停止侵害,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并在《喀什日报》公开予以赔礼道歉;追缴被告人李某非法所得1160元上缴国库;并按照生产销售有害油条销售额的三倍承担3480元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说法

 

  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仅要让老百姓吃饱吃好,更要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和我们每一个普通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商家在致富路上更要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本案中,李某明知油条制作中不能添加膨松剂,却执意为之,将消费者食品安全置之不顾,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消费者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增加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此案是疏附首例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行为人提起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行为人及潜在违法犯罪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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