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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管2022年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涉及食品领域2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21    来源:蚌埠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471    评论:0
导读

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蚌埠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上下联动、重拳出击,立案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虚假宣传、计量作弊等违法案件,全力维护放心消费、诚实守信、竞争有序的节日市场环境,为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蚌埠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上下联动、重拳出击,立案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虚假宣传、计量作弊等违法案件,全力维护放心消费、诚实守信、竞争有序的节日市场环境,为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提供了坚强的保障。现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某食品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9月26日,接投诉人投诉举报,蚌山区市场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万达广场(二期)第A4栋1单元1层01016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投诉人所购买的饮品截止到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遂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规格都是450ml/盒,可以提供进货和销售货凭证。2021年9月20日出售的过期明治醇壹CHUNYI牛乳退款收回了1盒,过期明治醇壹低脂肪牛乳2盒已全部退款收回,同时当事人店里下架销毁剩余的2盒明治醇壹CHUNYI牛乳和1盒明治醇壹低脂肪牛乳。明治醇壹CHUNYI牛乳售价是16.5元/盒,明治醇壹低脂肪牛乳售价是14.9元/盒,货值62.8元,违法所得62.8元,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2.8元;2、罚款50000元,合计50062.8元,上缴国库。

 

  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某餐饮店涉嫌违反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1年12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蚌埠市蚌山区淮河印象纬二饮食群的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外墙上张贴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的告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2022年1月4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店外墙上张贴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的告示,当事人张贴上述告示后没有消费者关于使用最终解释权的投诉。

 

      当事人彭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第(四)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已构成违章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100元,上缴国库。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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