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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一火锅店被查出使用地沟油!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7    来源:中江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492    评论:0
导读

3月14日,一起涉及火锅店使用地沟油的案件在中江法院凯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相关监管部门和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到场参与了旁听。

  3月14日,一起涉及火锅店使用地沟油的案件在中江法院凯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相关监管部门和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到场参与了旁听。

 

  万名受害者食用地沟油


  经过调查

 

  位于中江县凯江镇北塔街234、236、238号开办的“牛叉叉串天下”串串店自2021年5月开业以来,为节约成本、增加香味、牟取暴利,通过回收店内消费者食用后剩下餐厨垃圾,经过过滤、反复熬煮的方式提炼“地沟油”,再添加到新的火锅底料中销售给其他到店的消费者。

 

  经查证,截至2022年1月12日,黎某和合伙人范某(另案处理)通过上述方式共销售五千余锅,销售金额达十万余元。


  侵害消费者权益?


  当庭宣判!

 

  被告人黎某等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回收的油脂系有毒有害的地沟油仍添加到火锅底料中予以销售,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终被告人黎某被没收违法所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最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中江法院也将继续发挥司法的公平正义,与有关部门一起守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法官说法


  “地沟油”犯罪:

 

  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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