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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3•15”】过期食品再现”江湖” 食品护航雷霆出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7    来源:泸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880    评论:0
导读

2021年1月17日,龙马潭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小市分会接到消费者肖先生电话投诉,称在回龙湾汇金路某食品经营配送中心购买到了过期方便面,双方发生纠纷,要求消委处理投诉,并对这类“不良商家”进行严惩。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7日,龙马潭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小市分会接到消费者肖先生电话投诉,称在回龙湾汇金路某食品经营配送中心购买到了过期方便面,双方发生纠纷,要求消委处理投诉,并对这类“不良商家”进行严惩。

 

  接诉后,为防止证据流失及过期食品流向市场,消委工作人员会同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介入调查,消费者肖先生现场提供了购买的过期红油味“统一”巧面馆老坛酸菜牛肉面(20200715 CD2209:28)1桶,并告知执法人员摆放在货架上的方便面被销售人员收存起来了,执法人员对收存的方便面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其中红油味“统一”巧面馆老坛酸菜牛肉面(20200715 CD2109:28)有2桶已经超过保质期。

 

  工作人员找到现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对方承认消费者以4元的价格在配送中心购买了一桶方便面,同时还购买了一根火腿肠,共计5元,现场检查未发现其他过期产品。经现场调解,该配送中心赔偿消费者500元,随后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该配送中心立案调查,并根据该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合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油味“统一”巧面馆老坛酸菜牛肉面2桶;2.罚款20000.00元(贰万元整)。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售卖过期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之规定,经消委工作人员调解,消费者肖先生作出让步,经营者赔偿500元。另外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在泸州市和龙马潭区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和食品安全区的背景下,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影响到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过期食品零容忍,重拳出击,虽然该案货值金额不足5元,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案例,消费者得到了合理的赔偿,经销商受到了相应的惩罚,消委工作人员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为泸州市和龙马潭区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和食品安全区积极保驾护航。

 

  信息来源:消保科、消费维权中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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