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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7    来源: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浏览次数:960    评论:0
导读

近期,兰州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市场监管,从快从严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价格案件查办情况,现公开曝光第一批价格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近期,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市场监管,从快从严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价格案件查办情况,现公开曝光第一批价格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皋兰路每每月优鲜水果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皋兰路宋美睛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皋兰路陈老二鲜菜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皋兰路马小青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雁北路新地球村水果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银滩花园A区庆瑞肉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银滩花园B区新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西站菜市场莲子农副产品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焦家湾278号世纪浙家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大教梁5号一楼惠得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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