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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食品药品案件曝光!这些商家被处罚(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2    来源:淄博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672    评论:0
导读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淄博市市场监管系统7月份查办的一批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淄博市市场监管系统7月份查办的一批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淄博市某公司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淄博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淄博市某诊所未按照规定保存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张店区某公司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张店区某口腔诊所作为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依据《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张店区某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博山区某百货店经营过期一次性医用口罩,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

  ●周村区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违法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淄川区某药店在从事药品经营中,未建立购销人员培训档案,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周村区某公司生产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周村区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周村区某厂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处罚。

  ●周村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周村区某超市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周村区某馒头坊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清洁要求,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周村区某馒头坊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清洁要求,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周村区某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周村区某食品商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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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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