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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案例通报(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24    来源: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浏览次数:787    评论:0
导读

“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启动以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紧盯“6+1”子行动,重拳出击,已立案查处一批,现将部分案件通报如下。

  “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启动以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紧盯“6+1”子行动,重拳出击,已立案查处一批,现将部分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恩阳区某冷鲜批发零售门市部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及提供虚假检疫证明案
 
  2020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冷冻库房内摆放“冷冻公火鸡腿”数件(货值金额约0.7万元),该冻库负责人提供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两份。
 
  经执法人员仔细勘查,两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编号相同,但内容存在差异,执法人员赓即对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协查;经洋山海关回函,该冻库负责人提供的两份复印件均与原编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一致,该冻库负责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及提供虚假检疫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已按照执法程序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二:平昌县某冷冻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进口冷链肉类食品案
 
  2021年1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进口冷冻前脚(加拿大产)、冻猪舌(意大利产)、冷冻猪前脚(美国产)共129件1867.20Kg,当事人不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进口肉类制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冷链肉类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已按照执法程序对该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三:南江县某渔具店涉嫌非法销售野生鱼及渔具案
 
  近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南江县公安局和南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县城一渔具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地笼9个、渔网14张。另发现该店销售的鲫鱼、草鲩子、清道夫、黄辣丁、乌鱼、仔鲢等活鱼无合法来源和检验检疫证明,其中部分活鱼经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现场鉴定为野生鱼,渔具店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野生鱼和非法渔具来源。
 
  目前,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会同南江县公安局和南江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的产销链条进行深度调查之中。
 
  案例四:平昌县某养殖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2020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依法对平昌县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该养殖场通过淘宝网络平台制作“蟾之缘Chanzhiyuan,蟾蜍类药品的药用价值简介”宣传牌3幅和2000张“蟾之缘,蟾蜍类药品的药用价值简介”宣传单印刷品,标示:“能抵制癌细胞扩散,抑制癌细胞生长,另外对乙肝、肝硬化、肝腹水、白血病等数十种疾病都有显着治疗疗效”等内容。并在抖音网络平台发布“绝对以最低价格分享给朋友们”“癌症细胞克星”“专杀癌细胞”等相关内容。
 
  该养殖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0000.00元。
 
  案例五:南江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不合格黄豆芽案
 
  2020年9月7日,对南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上述黄豆芽由该商贸有限公司从南江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该合作社经营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南江县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元、处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巴中某医院发布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含有功效的医疗广告案
 
  2020年10月12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对巴中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对外发布的网页广告及杂志、期刊广告、广告牌标注内容与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内容不一致。同时当事人印制了两册期刊共2000本,除印制有医院的基本信息,还印制含有功效等内容,期刊印制成册后当事人以60元/天的价格聘请临时人员在巴州区市场进行发放。
 
  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范围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处罚款30000.00元;对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功效等内容的行为处罚款15000.00元,共计罚款45000.00元。
 
  案例七:平昌县某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0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在某村卫生室的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易明蒙脱石散”1袋和“复方胃蛋白酶颗粒”4袋,上述药品均已超过其包装标注的有效期,并与其他合格的药品摆放在一起经营,未标注不合格产品标识。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没收其超过有效期的劣药,并处罚款30000.00元。
 
  案例八:平昌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VI)车用柴油案
 
  2020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该加油站销售的一批0号(VI)车用柴油,经检验十六烷值项目不符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标准规定技术要求:大于或等于51,而实测值为50.2,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止2020年11月13日,该加油站销售该批次0号(VI)车用柴油4.5T,销售货值金额27759.0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27759.0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巴中某眼镜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玻璃柜内发现:25瓶无标签产品在柜内摆放成半圆弧形,旁边放置一标签,标注有“品名:萌哆奇定,零售价:188”。当事人现场提供产品标签25张,标签标注产品名称“软性亲水接触镜”等信息,并称其是上述产品的标签。
 
  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上述无标签软性亲水接触镜,不符合医疗器械标签管理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000.00元。
 
  案例十:巴州区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0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在某诊所内输液操作间发现有超过有效期“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带针”2袋和“金环”医用真丝编织线1袋。现场检查时,上述医疗器械与其它合格药品及医疗器械放在一起,未见报废标识,当事人也未做报废待处理登记等记录。
 
  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朱某销售侵犯“剑南春”“五粮液”“五粮春”“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0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接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巴州区某烟酒门市经营有涉嫌侵犯上述公司“剑南春?”“五粮液?”“五粮春?”“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市发现52度、500ml/瓶装“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两瓶;52度、500ml/瓶装“五粮液?”浓香型白酒两瓶;50度、500ml/瓶装“五粮春?”浓香型白酒五瓶;52度、500ml/瓶装“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三瓶。上述产品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涉嫌侵犯上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15日从上一任经营者余某手中接转门市经营,至今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合法证照手续。在接转门市时一并从余某处接手52度、500ml/瓶装“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两瓶。上述其余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均于2020年5月从一个中年男子手中以回收酒的名义购进。
 
  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限十日内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同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和处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通江县某门市经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春娟”宝宝霜案
 
  近日,接“春娟”牌宝宝霜商标持有人投诉举报称,一门市销售的“春娟”牌宝宝霜系假冒该公司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柜中发现无生产编码的“春娟”牌宝宝霜20盒,经商标持有人出具的《鉴别报告》得出结论:该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调查,涉案的20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宝宝霜系当事人在成都市荷花池批发市场购入,当事人未能提供采购上述“春娟”牌宝宝霜的进货依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资质证书。
 
  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没收其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春娟”牌宝宝霜20盒)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十三:通江县某中学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2020年9月3日,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杂物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现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杂物电梯正在运行,当事人现场仍然不能提供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杂物电梯,并处罚款10000.00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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