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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宿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982    评论:0
导读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领域案例3起。

  宿州市市场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二、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标签标注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1年8月2日,萧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的标签标注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加工生产的两种食品名称中均标注“草莓”或“黄桃”,而产品配料表中并无“草莓”或“黄桃”,属于虚假标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食品标签标注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2元,并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六、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埇桥区某建材经营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5月4日,经举报反映宿州某装饰建材经营中心涉嫌销售侵犯该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联合宿州市公安局成立联合检查组,前往该经营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白酒386箱,经鉴定,均系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犯罪,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安徽省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3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省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包装车间内发现成品牛肉拉面和南京鸭血粉丝汤的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原材料标注的生产日期不一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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