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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贪财好利假冒商标 触犯刑法痛失自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2    来源: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299    评论:0
导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逐渐成为备受瞩目的焦点,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一些不法分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注册商标生产售卖伪劣商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近日,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逐渐成为备受瞩目的焦点,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一些不法分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注册商标生产售卖伪劣商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近日,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一与妻子王某二经营一家烟酒副食经营部。2019年下半年,因经营部的收入较低,王某一为谋取经济利益遂提出制作假酒销售牟利,其妻子表示同意。后王某一联系购买非法制造的国内知名白酒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防伪标识、酒瓶、酒瓶盖、包装盒、外包装箱等包装材料,通过物流的方式将上述物品发往汉中,并租赁房屋雇佣成某为其灌装假冒白酒,同时雇佣李某运输、储存假酒包装材料及代结货款等。成某将白酒灌装包装好后,王某一和王某二从制造窝点将假酒运输直至二人经营的经营部进行销售,直至被查获。执法机关现场在其制假窝点和仓库内查获成品白酒,经有关部门鉴定共计价值294884元。

 

  被告人王某一等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假冒西凤、国窖1573、舍得酒、五粮液、水井坊、茅台等注册商标6种,非法获利数额已达到1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几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七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 察 官 提 醒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宣传氛围,紧盯食品安全领域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加大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各类商家要遵守法律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进货、售卖食品,切不可为谋一时利益而违反法律规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消费者也要通过正规门店购买食品,不贪图小便宜而给不安全食品留下生存空间。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铲除不安全食品的生存土壤。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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