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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昭平县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2    来源:昭平县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438    评论:0
导读

2020年11月17日,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昭平县某超市经营的鸡蛋实施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12月24日,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次样品的检验报告,编号:SP202032512,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件名称:昭平县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办案经过

 

  2020年11月17日,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昭平县某超市经营的鸡蛋实施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12月24日,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次样品的检验报告,编号:SP202032512,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2月24日,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该超市,并告知复检申请的权利与须知,现场由该超市店长签收。该超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和被抽样品的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有异议,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和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12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该批次鸡蛋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3日从贺州市八步某商行处购进,该批次鸡蛋共购进4件(14托每件、每托30个), 购进价为200元每件,截止我局送达检验报告,这批鸡蛋当事人已经以15.8元/托或是0.8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完毕。销售方式都是零售。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照及鸡蛋生产商的资质证照、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备查。本案涉案货值8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义务,留存了进销货记录,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销售去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体现了宽严相济、源头治理的立法原则,该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规定免予处罚的三个要件:

 

  一是食品经营者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严格依据新法第五十三条逐款查验、记录、保存。

 

  二是经营者举证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经营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进货时已经查验、索取了相关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等。但是消费者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除外。

 

  三是经营者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并且来源真实可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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