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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首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宣判 ——一小食店主一审获刑一年二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7    来源:八步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992    评论:0
导读

2020年12月1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2月1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林志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林志勇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91770元,由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被告人林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贺州市电视台或《贺州日报》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志勇和陈某(林志勇之妻,另案处理)两人共同经营位于信都镇的小食店。为提升汤料鲜味、增加销量,林志勇自2020年1月中旬开始便在其经营的小食店的清汤和辣椒汤中加入复方甘草片。至2020年6月17日,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联合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小食店进行查处。经当场对该小食店内的清汤和辣椒汤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吗啡呈阳性。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小食店的汤料提取抽样送检,经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从抽样送检的清汤和辣椒汤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依法扣押该小食店内未使用完的复方甘草片一瓶(瓶内共64片),并从中提取4片抽样送检。经贺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复方甘草片内检测出吗啡、可待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志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志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被告人林志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八步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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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安全,食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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